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7-12-10 苏地税函[2007]3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地税发[2007]225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提出对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购房时间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重新购房时间的确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