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国税发〔2010〕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第一、五、七条及附件2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三条所称职工人数以该纳税人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数为准。

二、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各级稽查部门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为依据。

三、稽查部门应自《税务处理决定书》制作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税源管理部门(或分局)。对应纳入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主管税源管理部门(或分局)应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请将其纳入辅导期管理。

四、稽查部门应按月设置《〈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登记台账》(附件1),登记当月出具的《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