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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的公告》的公告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的公告》的公告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已于2018年 2月26日起施行。《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的公告》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于2018年2月26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关于《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8〕85号,以下简称“粤国税发〔2008〕85号”)等文件要求,广东省各地确定了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东莞市国税局、东莞市地税局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共同制定了《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并通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国税发〔2008〕54号)予以发布。2015年,东莞市国税局、东莞市地税局经过联合调研与数据测算,对应税所得率进行了修订,共同发布了《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的公告》(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
3号,以下简称“2015年3号公告”)。
近期,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统一并降低全省企业税负,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联合发布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2018年1号公告”),废止了粤国税发〔200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