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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的公告》的公告》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国税发〔2008〕54号)已于2014年11月14日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2日


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7

批发和零售业

7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10

饮食业

10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的要求,我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共同制定了〈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并通过东国税发〔200854号文予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以下简称“377号文”)公布后,东国税发〔200854号文的部分规定与377号文的规定不符,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已通过发布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2号废止了东国税发〔200854号文,需要重新制定《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二、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8〕85号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我市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娱乐业和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四、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






来源: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