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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4.10 大国税发〔2008〕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71077号)文件精神,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的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后,发票的领购审核按如下流程办理:

1.纳税人申请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首次需要领购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以下简称发票窗口)提出申请,填报《申请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审批表》(1份),在表中加盖公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及复印件

(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可直接加盖在《申请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审批表》上)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及复印件、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及复印件,《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发票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对证件资料等齐全、有效,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审批表》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信息

②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申请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审批表》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 实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