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地税规[2011]6号 2011-8-31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特制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互联网络、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工作机构设在所属稽查局,日常工作由稽查局统一管理。其工作人员由稽查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省辖市地税局所属地方税务分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检举管理工作。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地税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第五条 地税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信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第六条 地税机关应与国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举报中心应加强涉税检举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有关涉税检举知识和有关税收政策。
第八条 检举人须通过地税机关指定的渠道和场所提出检举事项。
接待集体来访,应告知来访人选出五名以下代表反映问题。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地税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的具体行为或手段,并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线索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接收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记录检举信息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接收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接收电话、来访等口头形式检举的,经检举人同意,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二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税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地税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三条 税收违法主体不明确,事实不清,无具体违法行为或手段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请检举人提供详细线索或信息,对于检举人未进一步提供线索的或者无法通知检举人提供线索的,经本级稽查局局长批准,作暂存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省、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或者省、市地税局局长)批准,列入督办案件,分别由省、市地税局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市、县地税局稽查局查处。
上级地税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督办案件的办理及上报程序、文书,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涉及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或者涉嫌多个关联涉税违法主体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稽查局局长批准,由本级地税局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地税局稽查局查处。
(三)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事项外,检举事项为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稽查局长批准,转由风险评估推送相关部门核查,并由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检举人,同时上报查办结果备案:
1、被检举人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
2、被检举人为无证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查定征收户、自然人、非正常户、失踪户、注销户;
3、被检举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
4、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及时纠正的税收违法行为;
5、其他情节较为轻微的税收违法行为。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稽查局局长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稽查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分别向省、市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地税局举报中心对下级地税局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本级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督办。
第十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发现偷税,骗取退、免税,虚开、代开、伪造、非法出售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八条 省级举报中心经省稽查局长批准,向省辖市地税局督办、稽查局交办或者向有关部门转办检举事项。
市级举报中心经市级稽查局长批准,向县(市)级举报中心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十九条 对上级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督办函后2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上级举报中心督办的核查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督办函后1个月内上报核查结果。
承办的检举案件或核查事项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督办的举报中心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
上级举报中心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交办案件,应当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交办单以后2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报经本级稽查局局长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告本级举报中心。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且有补充线索的,作并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