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劳动保障厅 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社字〔2001〕8号 2001-02-12
USHUI.NET®提示:【已被《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及省地税局报告。
附件:《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单位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第四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分类管理。统筹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及具体管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在经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以下两个专用帐户:
(一)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收人民银行国库划转的基金收入;
2、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和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
出帐户利息收入的转入等;
3、划拨银行存款资金;
4、根据基金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
5、办理征收部门在工作中发生和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而予以的退库;
6、接受财政补贴收入;
7、接受其他收入。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
2、暂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3、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款项;
4、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5、其他支出;
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开设“253000937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暂存地税部门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2、暂存滞纳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3、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转收纳的基金收入。
该帐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七条 劳动保障、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负责基本医疗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等。
2、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基金征管的监督检查;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负责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等。
3、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催缴、补缴工作;负责对欠缴、逾期不缴、拒缴等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处理;负责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以及与缴费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4、人民银行国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纳入库工作;负责监督同一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国库划解工作;及时向财政、地税等部门反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入库情况;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预算拨款凭证,及时、准确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划拨业务;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对帐工作。基金收入对帐工作由人民银行国库与地税部门按《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银行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浙银发[1998]218号、浙财预[1998]22号)进行,并抄送财政部门两份。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业务;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本数据;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帐核算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工作等。
6、银行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划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财政、地税、人民银行国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须建立严格的收入对帐制度,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各业务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互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随时掌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情况。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结算,具体征缴等程序是: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经核定的下月应缴费基本情况。
2、地税部门每月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征收,向缴费单位开出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凭证。征收凭证使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若采取银行扣款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也可使用“用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
3、银行按规定将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解缴人民银行国库。
4、地税部门每月8日前,将上月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医疗保险费的征收、补缴、欠缴等情况反馈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财政部门提供的情况做好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记帐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