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08 川地税发〔2003〕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47号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
川地税发〔2002〕46号
)》,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第一年报经省局审核确认后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市、州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为正确执行好此项优惠政策,现就其市州级地税机关审报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对第一年经省局批准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次年或以后年度在月末或季末进行
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按15%税率计算免征额、减征额或预征税额。
(二)年度终了后,应当要求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四川省地方企业享受西部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审批表》(表式附后)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层报市(州)局审核批准,企业可按15%税率汇算清缴。市(州)地税局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审核完毕。
(三)经审核,当年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如以后年度又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核批准,继续享受。
(四)对产业、产品发生重大变化,已经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改组、改制企业,由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