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12-28 沈地税发〔2010〕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财非〔2010〕981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10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掌握新政要点,确保政策顺利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在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