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0-17 吉国税发〔2005〕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2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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