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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9]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 国税函〔2009〕343号 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向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提供《江苏省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见附件一),告知书的内容不得更改、删减。

二、根据总局要求,各区县国税机关应成立由增值税管理、纳税服务、技术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处理纳税人计算机等通用设备重新检测申请的问题。联合工作小组应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理纳税人通用设备的重新检测申请,重新检测时要通知服务单位相关人员到场。重新检测结果如表明是属于纳税人的通用设备问题,应告知纳税人自行更换通用设备;如属于服务人员弄虚作假,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责成服务单位向纳税人致歉,同时督促服务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服务单位要将处理情况在服务窗口予以公告。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防伪税控技术服务收费的监督工作。要督促服务单位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未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费用(如培训费、证书费、换证费等);未经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服务单位不得自行上浮技术维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