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9.10 渝地税发〔2004〕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957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清理和纠正脱钩不彻底的问题
经过2000年的清理整顿和近几年来的督促检查,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已经实现了与税务代理机构的全面脱钩。但在今年5月市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和复查中,仍发现有个别单位与代理机构在资金、财产、业务脱钩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关于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的规定和要求,针对存在和查出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认真整改。特别是对个别税务机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的现象,要立即清理纠正,于2004年9月30日前终止此类代征行为,并完善相关的税款清结手续。
二、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并坚决抓好
国税函〔2004〕957号
文件精神和市局关于税务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五条禁令”(渝地税发[2000]35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对违反规定的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职工,要严肃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市局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下只发电子公文)
二ОО四年九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9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收
征管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税收
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1号),开展了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局要求各地应做好整改自纠,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是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服务于国家税收的需要,也是社会分工科学细化的必然结果。通过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税务师事务所实行了脱钩改制,注册税务师行业逐步走上了市场化的发展道路。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的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提高纳税质量和纳税申报的准确率,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在依法治税中的重大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税企桥梁作用,提高税务机关、纳税人双方的工作效率。要努力克服在脱钩中存在的“不愿脱”、“不能脱”、“不好脱”等模糊认识,克服在监管中存在的“不愿管”、“不好管 ”、“不用管”等糊涂思想,摒弃原属于国税或者地税“改制所”的陈旧观念;树立脱钩改制后所有的税务师事务所都是社会中介机构,是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独立运行的“社会所”的新观念。要继续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同时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
(一)规范税收执法权。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
征管法规定,除税款征收权外,税收检查权、强制执行权等其他税收行政执法权都必须由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机关不得委托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税款征收权,
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