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贯彻落实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贯彻落实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4.29 吉地税函〔2003〕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71号
)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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