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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1年11月0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200号 规定,自2001年12月14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林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经省级人民政府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