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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等相关规定,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按相同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其中省级分成10%,缴入省级国库,统筹用于全省人防重点项目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 财税〔2020〕5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资金用途;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山东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地区分类

计费面积

收费标准

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9%

1800元/平方米

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8%

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

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7%

县城

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6%


解读《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1  
2021年12月20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印发《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国家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定价管理权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近年来,随着人防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建设标准有了新的要求,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需要重新制定相关收费政策,明确相关收费标准。

为科学制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我委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与省有关单位进行了深入沟通,形成《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11月19日至11月28日在我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通知》于12月20日以部门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计费方式。按照《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一定比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的征收比例分别为9%、8%、7%,县城为6%。

(二)降低收费标准。原收费标准: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2000-30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收费标准统一降低为每平方米1800元,降幅为10-40%。

(三)征收与收入管理的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其中省级分成10%,缴入省级国库,统筹用于全省人防重点项目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 财税〔2020〕5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收费行为规范。要求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资金用途;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文件有效期。《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同时废止。
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1/12/21/art_91410_10336465.html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