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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施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施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潍防办发〔2020〕3号


各县(市)住建局(人防办)、审批服务局、市属各开发区审批服务局、各人防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制定的与《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政策文件,尽快按照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市新建民用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执行的标准为:

1.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寒亭区(含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