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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6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3〕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5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6日,登记号为ZBCR-2023-0020003。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6日

淄政办字〔2019〕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淄政字〔2021〕98号规定,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淄政字〔2022〕111号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 月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5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9日。


三、本标准施行前已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
住宅:16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
非住宅:22.05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1.住宅
张店区13.58,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淄川区12.08,不足725元的按725元计发;博山区9.77,不足586元的按586元计发;周村区9.5,不足570元的按570元计发;临淄区13.58,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桓台县13.14,不足788元的按788元计发;高青县9,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计发;沂源县9.08,不足545元的按545元计发;高新区13.58,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
2.非住宅
营业用房:张店区:一层60.4,二层及以上30.2;淄川区:一层56.09,二层及以上28.05;博山区:一层45.6,二层及以上22.8;周村区:一层43.26,二层及以上21.63;临淄区:一层60.4,二层及以上30.2;桓台县:一层58.68,二层及以上29.34;高青县:一层41.58,二层及以上20.28;沂源县:一层41.08,二层及以上20.28;高新区:一层60.4,二层及以上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