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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淄政字〔2022〕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审核,决定继续执行。
 

附件: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