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京地税个[1994]97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4-11-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将企事业单位的全部或部分经营场所、场地以及房屋、设备、机器、机械、车船(艇)等等,承包、承租(含转包、转租)给公民个人(含引厂进店、联购联销、信息员直销等形式),按照承包,承租合同(协议)向出包(租)方缴纳一定数量费用后,由承包、承租者自主经营,自主分配,自负盈亏,其承包,承租收入均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均应先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具备企业条件的,按照《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具体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承包承租者生产经营收入额按照税务机关在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时认定或核定的销售额为依据,暂比照同行业集体企业利润率,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核定其征收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明年待市局调查研究后,全市再统一明确征收办法。
三、对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按下列情况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89号文执行。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出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并对其实行查帐征收的,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及有关规定征税。
3.对不建帐或虽然建立帐簿,但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不同行业,按本文核定的征收率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年终不再汇算清缴。其应纳税款由出租(包)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征收率表附后)
4.对实行征收率的承包承租者,其月生产经营收入额的确定以税务机关在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时认定或核定的销售额为依据。对本文附表未列入的行业,其征收率可由区县地方税务局自行核定。
修改为“对实行征收率的承包承租者,其月生产经营收入额的确定以税务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时认定或核定的销售额为依据。对本文附表未列入的行业,其征收率可由区(地区)税务局自行核定。”

附件:承包、承租个人所得税征收收率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承包、承租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行 级
业 距

项目

月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额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工 业

金 额

1000 -3000

3000元以上-5000

5000元以上-10000

10000元以上-30000

30000元以上


征收率(%

1.5

2.5

3.5

4.5

5.5


速算扣除数

0

30

80

180

480


商 业

金 额

800-2000

2000元以上-5000

5000元以上-10000

10000元以上-20000

20000元以上


征收率(%

1

2

3

4

5


速算扣除数

0

20

70

170

370


饮 食 业

金 额

800-2000

2000元以上-5000

5000元以上-10000

10000元以上-20000

20000元以上


征收率(%

2

3

4

5

6


速算扣除数

0

20

70

170

370


服 务 业

金 额

500-1500

1500元以上-3000

3000元以上-5000

5000元以上-10000

10000元以上


征收率(%

2

3

4

5

6


速算扣除数

0

15

45

95

175


修 理 修 配 业

金 额

500-1500

1500元以上-3000

3000元以上-5000

5000元以上-10000

10000元以上


征收率(%

2

3

5

5

6


速算扣除数

0

15

45

95

175



娱乐业

金额

500-1500

1500元以上-3000

3000元以上-5000

5000元以上-8000

8000元以上


征收率(%

3

4

5

6

7


速算扣除数

0

15

45

95

195









工程决算金额

2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5万元

5万元以上-10万元

10万元以上-30万元

30万元以上-50万元

50万元以上

征收率(%)

0

02

04

06

1

15

速算扣除数

0

40

140

340

1540

4040

单包工程

工程决算金额

1万元以下

1万元以上-5万元

5万元以上-10万元

10万元以上-20万元

20万元以上-30万元

30万元以上

征收率(%

0

1

2

3

4

5

速算扣除数

0

100

600

1600

3600

6600

交通
运输

收费标准(辆)

16公里-2/公里

1/公里-1.4/





核定承包收入

2500

2000





征收率(%)

3

3





应纳税额

75

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8-01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须作出具体规定。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