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废止】
辽税政四字〔1985〕8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5-03-26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标题二按《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税字〔1985〕143号
) 第二条规定执行;标题五、六、九废止;标题七、八被《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废止。
各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对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若干具体问题,在省政府颁发实施细则以前,暂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开征范围和适用税率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省城乡开征,按下列区域范围划分适用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市区系指城市区行政区划所辖范围,不包括郊区。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级市市区的,税率也执行7%。县级市的市区系指经批准建制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驻地建制行政区域范围,镇系指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
4、纳税人所在地在省辖市各郊区的,税率为5%
5、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以外的较大工矿区或经济比较繁荣、相当于市区规模的郊区,按上述适用税率执行税负明显不合理的,其适用税率可由市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二、关于纳税地点和期限问题【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税字〔1985〕143号
) 第二条规定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期限与其计税依据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相同,在缴纳这三种税时同时缴纳。
纳税人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在产(商)品销地纳税的(如行商、临时经营等),按纳税地适用税率就地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关于以综合扣税率代扣代缴税款问题
凡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产品税的单位,均应按扣缴单位所在地适用税率,于代扣营业税或产品税的同时代扣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简化代扣手续,制定综合扣税率(小数点后保留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同时代扣营业税(或产品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代扣单位在解缴税款时按比例划开分别填写缴款书解缴入库。
四、关于个体业户按定额纳税问题
对以定期定额方法纳税的个体业户,按其应纳的营业税(或产品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并定额征收,已定定额尚未包括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重新调整。征收单位汇总缴款时,按所占比例分别填写汇总缴款书解缴入库。
在集市上使用《各项税收完税证》、《定额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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