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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3〕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政发 〔2016〕40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延长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政发〔2018〕29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青政办发〔2013〕12号,QDCR-2013-002007, 2013年5月5日发布,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5日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开展,根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以下简称建筑废弃物处置费),是指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规定的,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中可资源化利用部分收取的处置费用。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包含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项目中。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含有或者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筑废弃物,以及其他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处置费,继续按照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规定,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三条 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负责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的征收、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或拆除施工备案前,应当按照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当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一次足额缴纳建筑废弃物处置费。
  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缴纳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应当列入项目投资预算。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建筑废弃物处置费。
  第六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应当按规定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全部用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的使用,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第八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的使用范围:
  (一)按照规定的比例返还建设单位;
  (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