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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0〕53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执行《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4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6月30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延长缴费,是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二、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按下列办法分别确定继续缴费地: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