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平政发〔2020〕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平政发〔2021〕1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平政发〔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市政府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修改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废止和宣布失效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
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共8件)
2.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件)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共8件)
一、关于印发《平度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06〕27号)
附件2《平度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变动,具体如下:
1.市委组织部职责删掉。
2.市委宣传部职责删掉。
3.市经贸局职责删掉。
4.市公安局“牵头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修改为“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核查工作”。
5.市监察局职责删掉。
6.市民政局职责“参与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修改为“参与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核查工作”。
7.“市人事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名称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合并,添加一条“参与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核查工作”。
8.“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
9.“市农办”与“市农业局”合并,名称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职责合并。
10.“市卫生局”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合并,删除“建立完善库区新型农村医疗制度,扩大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逐步解决移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参与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11.增加“市医疗保障局”,职责为“扩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解决移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12.市审计局职责删掉。
13.市地税局职责删掉。
14.“市企业发展局”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5.市广播电视局职责删掉。
16.市统计局职责删掉。
17.增加“市文化与旅游局”,职责为“负责支持移民村文化建设、发展乡村旅游”。
二、关于印发《平度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7〕21号)
(一)将第二、七、八、九、十三、十四、十九、二十三、二十七、三十二、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三条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将第七、九条中的“派驻镇(街道、园区)的交通管理机构”修改为“派驻镇(街道、园区)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发改、财政、审计、公安、水利、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水利水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三、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5〕23号)
(一)将第二部分第(二)款第1项修改为“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承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
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二)将第二部分第(二)款第2项修改为“允许一照多址,商事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商事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区市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分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除外。
经营项目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商事主体不适用本条款。”
(三)将第二部分第(二)款第3项修改为“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律师事务所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家商事主体。”
(四)将第二部分第(四)款第3项“由市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文广新局、卫计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依法处理。”修改为“由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5〕35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一)款第1、2项,第(二)款第1、2项和第二部分第(一)款第1、2项,第(二)款第2项“交通建设基金”后增加“地铁建设基金”。
(二)将第二部分第(三)款“收回市级及以上”修改为“收回市级”。
五、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平政发〔2013〕28号)【已被《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平政发〔2022〕13号)废止】
(一)第一部分第二条“发展改革、规划、城管、房管、国土、工商、税务、监察、财政、审计、政府法制”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税务、监察、财政、审计、司法”。
(二)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一款“二十五平方米”均修改为“三十五平方米”。
(三)第三部分第一条第一款中(1)“1000元”修改为“2000元”,“500元”修改为“1000元”。(2)“10元”均修改为“20元”,“20元”修改为“40元”。
(四)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一段、第二段删除,修改为“速签及腾房奖:搬迁区域内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订补偿协议且搬迁腾房率达到100%,每户奖励50000元。”
六、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27号)
(一)将第四条“房产管理处”修改为“房产服务中心”。
(二)将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
七、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企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6〕40号)
第五部分监督与管理第1条“市城投公司将该企业扶持基金业务授权给国有企业青岛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具体运作,本办法有关附件亦做相应调整,市金融办负责业务的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城投公司具体运作企业扶持基金业务,本办法有关附件亦做相应调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业务的监督管理”。
八、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7〕5号)
(一)将第六条“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城建、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领域的管理工作”修改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城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领域的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组织协调机构,指导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环保、旅游、畜牧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依法做好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管理工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成立组织协调机构,指导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水产、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依法做好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管理工作。”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附件2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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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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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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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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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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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0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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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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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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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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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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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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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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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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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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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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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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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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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字〔2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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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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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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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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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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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专用校车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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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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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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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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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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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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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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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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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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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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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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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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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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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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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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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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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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