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然资源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淄自然资规〔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淄自然规划字〔2021〕19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
《淄博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8〕1号)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8〕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下同)、镇(街道)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道)给予资金奖励,该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市级预算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第四条 耕地保护激励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对全市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9月底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做好跟踪问效工作;市财政部门对市自然资源部门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对各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考核结果,综合考虑,提出市级激励分配名额方案,由区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对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耕地保护综合情况,提报受激励镇(街道)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根据分配名额评价确定。市级耕地保护激励结果在市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市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
(三)储备补充耕地核查和项目后期管护情况;
(四)补充耕地市级统筹情况;
(五)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六)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
(七)国家、省、市部署开展的耕地保护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八)土地利用管理秩序情况;
(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取消激励资格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政府、镇(街道),取消激励资格。
1.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2.因土地违法问题被市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典型案件被市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或督察机构挂牌督办的;被市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区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
3.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消激励资格。
1.耕地保护不力,有弃荒撂荒等行为未整改的;
2.根据年度卫片数据,存在土地违法,未整改到位的;经主流媒体披露,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3.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4.涉及土地等问题引发大规模聚集上访、群体性事件的。
5.存在其他不适合耕地保护激励条件的。
第八条 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全市每年在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的基础上,另行确定10-20个市级激励对象,对受市级激励的镇(街道)给予资金奖励。
第九条 受市级激励的镇(街道)应将不低于70%的激励资金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市级激励资金纳入乡村振兴重大工程专项“资金池”,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有关区县政府。
第十一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
第十二条 激励资金禁止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应组织同级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具体规定,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激励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应对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与检查,于每年9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文稿解读|《淄博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ZBCR-2020-0130002)的起草说明
发文日期:2020-04-08 发布机构: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近日,我局牵头起草了《淄博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财政局会审会签,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主要依据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