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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中宗地分割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中宗地分割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自然资规〔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淄自然规划字〔2021〕19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自然规划发〔2022〕47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区县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跨宗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不一致等问题。现就涉及宗地分割、合并登记问题明确意见如下:

一、宗地分割、合并登记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的立项已审批,整个项目已全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拟分割、合并宗地的权利人、批准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相一致。

(三)整体项目用地必须是同一、独立的规划条件。

二、宗地分割、合并登记的原则

(一)依法申请的原则。权利人持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分割、合并变更登记申请。

(二)宗地分割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完整的原则。对于开发项目跨宗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不影响其他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以开发项目详细规划为基准分割宗地,尽量减少原宗地范围变化,不打破建筑物、构筑物整体布局。小区内市政配套设施和有关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三)宗地合并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长的服从于短的原则。拟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不一致的,按照相对较长的服从于较短的原则,保持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保持一致。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变更登记,除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开发企业与相关业主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还应提交开发企业与分割合并地块中受影响业主签订的协议;3.承诺书,承诺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全权负责解决因宗地分割、合并登记引起的任何权利人的上访和利益诉求等方面的一切问题。同时承诺自愿放弃因宗地分割、合并登记导致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减少的权利;4.建设项目涉及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还应提交政府有关批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补缴出让金凭证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会审制度。各区县局、各分局受理后,组织行政许可、开发利用、城乡规划、土地监管、确权登记等科室,按照职责分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集体讨论研究会审,并形成书面意见,以此作为不动产变更登记的依据。资料齐全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予以登记。

(三)严格分期供地。在供地环节,无特殊情况下,同一规划条件的开发项目严格分期供地。确需分期供地的,要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14号)中的“一、合理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中的“(四)实行分期供地制度”之规定执行,要认真做好与城乡规划的衔接,严禁在切割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下供地。

本通知自2020年7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4日。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稿解读|关于《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中宗地分割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ZBCR-2020-0130003)的起草说明
发文日期:2020-07-08 发布机构: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中宗地分割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跨宗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我局拟出台该通知,就涉及宗地分割、合并登记问题明确意见。

二、起草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起草过程

近日,我局起草了《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中宗地分割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0年4月27日将征求意见稿在市局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市局相关科室的意见,2020年6月22日报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一)对于开发项目跨宗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不影响其他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以开发项目详细规划为基准分割宗地,尽量减少原宗地范围变化,不打破建筑物、构筑物整体布局。小区内市政配套设施和有关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二)拟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不一致的,按照相对较长的服从于较短的原则,保持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保持一致。

(三)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变更登记,除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开发企业与相关业主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还应提交开发企业与分割合并地块中受影响业主签订的协议;3.承诺书,承诺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全权负责解决因宗地分割、合并登记引起的任何权利人的上访和利益诉求等方面的一切问题。同时承诺自愿放弃因宗地分割、合并登记导致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减少的权利;4.建设项目涉及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还应提交政府有关批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补缴出让金凭证等有关资料。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6月24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7月25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