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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7〕3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3-02

USHUI.NET®提示: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二日


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纳税人应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定应税凭证的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第三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应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第四条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税源特征,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