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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18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18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5-12-25                            枣政发〔2015〕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鲁政发〔2014〕18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为目标,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市情,服从服务于新型城镇化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区域发展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强迫方法使农民“被落户”;坚持科学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预期;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坚持整体推进,加快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作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全面推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登记制度。

(一)户口申请条件。在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放宽落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可申请落入用工单位集体户、区(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集体户或社区公共集体户:

1.在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范围内没有合法稳定住所,但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的;

3.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4.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技术、专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三)放宽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非直接用工单位,均可设立集体户。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单位员工,户口可落入本单位集体户,为民营企业吸引和留住农民工人才开辟绿色通道。

(四)设立社区公共集体户。对没有合法稳定住所、不符合在区(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落户条件且单位没有集体户的,户口可落入社区公共集体户。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一)深化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3号),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全面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着力提升流动人口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权责对等、梯度赋权、渐进发展的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切实解决不能或不愿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问题。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提供基础数据。

四、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一)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坚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五化”同步,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和综合承载能力。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和“示范镇”建设,增强人口集聚和产业承接能力;稳步推进撤镇设街道,加快“村改居”步伐,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以特色产业和优势项目等,吸引、鼓励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农村新型社区特别是城镇聚合型社区转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人口纳入城镇人口统计,全面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就业支撑、人口集聚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及时将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推进纳入城镇化管理的农村新型社区与城市社区同服务、同管理,加快城镇化进程。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和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政策。完善城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落实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拓宽创业就业领域,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强化权益保障,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平、稳定、充分就业。

(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城中村”为重点,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四)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全民参保登记,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和水平,构筑有利于人口流动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一体的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发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五)完善农村产权制度。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村居民更多的财产权,依法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三权”机制。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六)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健全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形成合力、协调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改革措施,形成协调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解读政策、舆论引导。全面阐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妥善回应群众关切,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市公安局等9部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日



附件


市公安局等9部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市公安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全面放开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在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范围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借住)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的。

(1)申请人和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和随迁人员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明、单位或村居证明等,公安机关通过信息查询能够确定关系的无需提供,下同);

(3)房屋产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下同)。

2.租住成套房屋并实际居住的。

(1)申请人和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和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3)房主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及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3.借住亲属成套房屋并实际居住的。

(1)申请人和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和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3)房主房屋产权证明及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二)全面畅通农村人口进城落户通道

4.进城务工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工作、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单位或社区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证明;

(3)参加城镇职工劳动保险证明。

5.进城经商农业转移人口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的,可在经营场所或社区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营业执照;

(3)申请在经营场所登记户口的,需在经营场所实际居住,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三)全面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6.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者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专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愿来我市工作的,可在单位或社区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

(3)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证明;

(4)参加城镇职工劳动保险证明。

(四)全面简化毕业生落户条件

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可在单位、社区公共集体户或原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毕业时间、报到地点、迁移地址限制。

7.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将户口落在单位或社区公共集体户。

8.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凭父或母居民户口簿、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回原籍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9.不愿回本市原籍农村入户的,可凭本人申请、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将户口落在社区公共集体户。

10.对高校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可于择业前凭本人申请、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在社区公共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

(五)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各类市场主体落户条件

11.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自主创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的,可在经营场所或社区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营业执照;

(3)申请在经营场所登记户口的,需在经营场所实际居住,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12.进一步放宽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模民营企业、商贸城、专业批发市场、写字楼、电子商务中心等设立集体户,为民营企业吸引和留住农民工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单位员工,户口可落入单位集体户。

13.设立社区公共集体户,对没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单位没有集体户的人员,户口可落入社区公共集体户。

(六)全面调整“三投靠”落户城镇政策

14.在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范围内投靠直系亲属落户,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年龄及身边有其他子女限制;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婚否、父母身边有其他子女限制;夫妻投靠的,不受限制。办理“三投靠”落户,投靠人同户直系亲属均可随迁。所需材料:

(1)申请人和投靠人员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和投靠人员关系证明。

(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15.减少审批环节。对政策规定明确、材料齐全的,直接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办理。

16.缩短审批时限。户口迁移从申请受理到审批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办结。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公安机关应以《退办材料告知单》形式,一次性全面、准确告知。

(八)创新服务方式

17.大力宣传、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开展“互联网+户政”服务新模式,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新举措。

(九)加强监督指导

18.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民事不可缓、凡事认真办”理念,擦亮户政窗口,认真执行细则规定。要及时公开细则规定的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和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故意拖延办理时限、刁难群众以及乱收费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市教育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畅通义务教育就学渠道

坚持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把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列入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教育经费预算、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健全政策保障体系。

  (二)提高基本义务教育服务保障能力

  1.完善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将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列入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调整完善城镇普通中小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每11.5万人设立1所完全小学,学校规模为2436个班;每35万人设立1所初级中学,学校规模为3648个班。

2.严格落实教育设施“三同步”制度。按照《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严格执行城乡新建居住区(楼盘)配套学校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实行教育设施“交钥匙”工程。认真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完成新建、改扩建学校建设任务,确保学校不超出承载能力、班额不超员。

3.设立定点学校。按照义务教育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选择办学条件好的学校作为定点学校,保障随迁子女享受优质教育。

(三)确保适龄儿童入学

  1.常住户口名下监护人有房产的,适龄儿童入学须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持辖区内居民户口簿、父母房产证及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服务辖区内学校申请入学。同一城区常住户口与房产证不一致者,以房产证为准。

2.常住户口名下监护人无房产的,城镇落户人员及其随迁子女需落户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适龄随迁子女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可在每年7月到定点学校登记申请入学。当年学校确无接收能力的,适龄随迁子女监护人可在8月上旬向落户地所属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由区(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受学校办学规模和承载能力限制,当年确不能接收入学的,次年应予以解决。

3.对于农村人口落户城镇,其子女需回农村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原户籍迁出地学校应予以接收。

4.凡符合《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21号)等文件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5.实行定点学校片区制。按照相对就近、由近及远原则,合理划分定点学校的入学范围。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定点学校可与周边学校实行联动招生。

(四)做好随迁子女教育服务工作

切实维护随迁子女的正当权益,保障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随迁子女在常住户口地完成义务教育并达到毕业、结业标准的,应为其核发义务教育证书。同时,根据个人申请,随迁子女可以在常住户口地参加高中段招生考试,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本地学生同等对待。

三、市民政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凡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突遇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和个人,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临时救助。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畅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实现窗口救助和热线救助相结合。

(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市级建设1处综合性、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各区(市)建设1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服务设施,各街道建设1所具有老年人依托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60%以上的农村建立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加快“村改居”步伐。加强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城市社区要及时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服务范围。加快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稳步推进“村改居”步伐,将达到城镇化指导标准的农村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方式,引导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养老助残、社会救助、公共卫生、特殊人群关爱等服务,为进城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专业的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对行政村、自然村整体改为城市社区的,按照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依法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对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时纳入居住地社区管理,依法保障其参加民主选举的权利;对进城务工人员,继续保障其参加租房居住社区的民主选举权利。

(四)稳步推进撤镇设街道工作。按照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要求,积极向省里争取行政区划调整政策,对有区划调整意向并符合撤镇设街道条件的镇,按照区划调整的相关程序申报。

四、市人社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构建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制定就业创业政策均享办法,对登记就业创业人员,确保按规定及时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明确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范围和工作职责,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符合我市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全员就业失业登记;市、区(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单位吸纳人员就业登记,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业户等人员的就业登记和所有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市、区(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原因不予受理。

(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人人均等享有社会保障政策,推动居民、职工自觉参保、积极缴费,努力实现人人享有社保。巩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成果,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参保人员不论户籍,在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转移接续、享受待遇等方面执行同样政策。按照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无缝衔接要求,积极完善信息系统和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做好农民工参保工作,将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继续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提高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用工管理,加大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指导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履行、解除、终止等管理。落实同工同酬规定,清理各类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歧视政策,督促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企业,参照本企业同岗位、具有相同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职工确定其工资待遇,与本单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办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带头做到同工同酬。加大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等制度建设,全面掌握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不执行同工同酬原则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劳动保障权益。

五、市国土资源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发证不收农民任何费用。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确保每户村民现有的合法宅基地确权到位;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政策、缺少土地合法权属来源的宅基地,简化工作程序,完善用地手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民宅基地使用需求,调整年度用地指标计划,开展“空心村”治理,充分挖潜用地潜力,保障村民用地需求。对宅基地已确权或具备确权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保留宅基地的使用权,在城市购买的商品房或房改房,办理土地分割、转让登记发证手续,免交土地登记费、工本费。

(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村民有序流转空闲宅基地,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制定农村产权流转具体办法,推动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对于进城落户农民原在农村闲置的宅基地,鼓励在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保障村民“一户一宅”,村民流转宅基地后,不再享受划拨宅基地政策,如确需宅基地,可通过流转的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取得;农民进城落户不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条件。

(三)改革征地制度。严格执行征地程序,落实征地公告、勘测调查公开、安置补偿方案公示、告知、听证等程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保证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确认权。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及时做好征地补偿和安置保障工作。建立征地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减少征地工作中可能引发的矛盾,切实维护好被征地群众的切身利益。

六、市住建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