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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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等9部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市公安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全面放开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在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范围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借住)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的。
(1)申请人和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和随迁人员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明、单位或村居证明等,公安机关通过信息查询能够确定关系的无需提供,下同);
(3)房屋产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下同)。
2.租住成套房屋并实际居住的。
(1)申请人和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和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3)房主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及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3.借住亲属成套房屋并实际居住的。
(1)申请人和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和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3)房主房屋产权证明及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二)全面畅通农村人口进城落户通道
4.进城务工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工作、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单位或社区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证明;
(3)参加城镇职工劳动保险证明。
5.进城经商农业转移人口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的,可在经营场所或社区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营业执照;
(3)申请在经营场所登记户口的,需在经营场所实际居住,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三)全面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6.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者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专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愿来我市工作的,可在单位或社区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
(3)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证明;
(4)参加城镇职工劳动保险证明。
(四)全面简化毕业生落户条件
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可在单位、社区公共集体户或原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毕业时间、报到地点、迁移地址限制。
7.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将户口落在单位或社区公共集体户。
8.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凭父或母居民户口簿、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回原籍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9.不愿回本市原籍农村入户的,可凭本人申请、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将户口落在社区公共集体户。
10.对高校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可于择业前凭本人申请、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在社区公共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
(五)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各类市场主体落户条件
11.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自主创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的,可在经营场所或社区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营业执照;
(3)申请在经营场所登记户口的,需在经营场所实际居住,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12.进一步放宽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模民营企业、商贸城、专业批发市场、写字楼、电子商务中心等设立集体户,为民营企业吸引和留住农民工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单位员工,户口可落入单位集体户。
13.设立社区公共集体户,对没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单位没有集体户的人员,户口可落入社区公共集体户。
(六)全面调整“三投靠”落户城镇政策
14.在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范围内投靠直系亲属落户,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年龄及身边有其他子女限制;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婚否、父母身边有其他子女限制;夫妻投靠的,不受限制。办理“三投靠”落户,投靠人同户直系亲属均可随迁。所需材料:
(1)申请人和投靠人员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和投靠人员关系证明。
(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15.减少审批环节。对政策规定明确、材料齐全的,直接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办理。
16.缩短审批时限。户口迁移从申请受理到审批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办结。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公安机关应以《退办材料告知单》形式,一次性全面、准确告知。
(八)创新服务方式
17.大力宣传、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开展“互联网+户政”服务新模式,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新举措。
(九)加强监督指导
18.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民事不可缓、凡事认真办”理念,擦亮户政窗口,认真执行细则规定。要及时公开细则规定的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和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故意拖延办理时限、刁难群众以及乱收费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市教育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畅通义务教育就学渠道
坚持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把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列入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教育经费预算、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健全政策保障体系。
(二)提高基本义务教育服务保障能力
1.完善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将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列入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调整完善城镇普通中小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每1—1.5万人设立1所完全小学,学校规模为24—36个班;每3—5万人设立1所初级中学,学校规模为36—48个班。
2.严格落实教育设施“三同步”制度。按照《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严格执行城乡新建居住区(楼盘)配套学校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实行教育设施“交钥匙”工程。认真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完成新建、改扩建学校建设任务,确保学校不超出承载能力、班额不超员。
3.设立定点学校。按照义务教育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选择办学条件好的学校作为定点学校,保障随迁子女享受优质教育。
(三)确保适龄儿童入学
1.常住户口名下监护人有房产的,适龄儿童入学须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持辖区内居民户口簿、父母房产证及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服务辖区内学校申请入学。同一城区常住户口与房产证不一致者,以房产证为准。
2.常住户口名下监护人无房产的,城镇落户人员及其随迁子女需落户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适龄随迁子女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可在每年7月到定点学校登记申请入学。当年学校确无接收能力的,适龄随迁子女监护人可在8月上旬向落户地所属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由区(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受学校办学规模和承载能力限制,当年确不能接收入学的,次年应予以解决。
3.对于农村人口落户城镇,其子女需回农村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原户籍迁出地学校应予以接收。
4.凡符合《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21号)等文件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5.实行定点学校片区制。按照相对就近、由近及远原则,合理划分定点学校的入学范围。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定点学校可与周边学校实行联动招生。
(四)做好随迁子女教育服务工作
切实维护随迁子女的正当权益,保障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随迁子女在常住户口地完成义务教育并达到毕业、结业标准的,应为其核发义务教育证书。同时,根据个人申请,随迁子女可以在常住户口地参加高中段招生考试,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本地学生同等对待。
三、市民政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凡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突遇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和个人,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临时救助。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畅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实现窗口救助和热线救助相结合。
(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市级建设1处综合性、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各区(市)建设1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服务设施,各街道建设1所具有老年人依托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60%以上的农村建立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加快“村改居”步伐。加强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城市社区要及时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服务范围。加快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稳步推进“村改居”步伐,将达到城镇化指导标准的农村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方式,引导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养老助残、社会救助、公共卫生、特殊人群关爱等服务,为进城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专业的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对行政村、自然村整体改为城市社区的,按照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依法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对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时纳入居住地社区管理,依法保障其参加民主选举的权利;对进城务工人员,继续保障其参加租房居住社区的民主选举权利。
(四)稳步推进撤镇设街道工作。按照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要求,积极向省里争取行政区划调整政策,对有区划调整意向并符合撤镇设街道条件的镇,按照区划调整的相关程序申报。
四、市人社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构建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制定就业创业政策均享办法,对登记就业创业人员,确保按规定及时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明确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范围和工作职责,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符合我市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全员就业失业登记;市、区(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单位吸纳人员就业登记,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业户等人员的就业登记和所有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市、区(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原因不予受理。
(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人人均等享有社会保障政策,推动居民、职工自觉参保、积极缴费,努力实现人人享有社保。巩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成果,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参保人员不论户籍,在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转移接续、享受待遇等方面执行同样政策。按照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无缝衔接要求,积极完善信息系统和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做好农民工参保工作,将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继续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提高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用工管理,加大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指导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履行、解除、终止等管理。落实同工同酬规定,清理各类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歧视政策,督促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企业,参照本企业同岗位、具有相同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职工确定其工资待遇,与本单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办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带头做到同工同酬。加大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等制度建设,全面掌握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不执行同工同酬原则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劳动保障权益。
五、市国土资源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发证不收农民任何费用。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确保每户村民现有的合法宅基地确权到位;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政策、缺少土地合法权属来源的宅基地,简化工作程序,完善用地手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民宅基地使用需求,调整年度用地指标计划,开展“空心村”治理,充分挖潜用地潜力,保障村民用地需求。对宅基地已确权或具备确权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保留宅基地的使用权,在城市购买的商品房或房改房,办理土地分割、转让登记发证手续,免交土地登记费、工本费。
(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村民有序流转空闲宅基地,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制定农村产权流转具体办法,推动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对于进城落户农民原在农村闲置的宅基地,鼓励在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保障村民“一户一宅”,村民流转宅基地后,不再享受划拨宅基地政策,如确需宅基地,可通过流转的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取得;农民进城落户不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条件。
(三)改革征地制度。严格执行征地程序,落实征地公告、勘测调查公开、安置补偿方案公示、告知、听证等程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保证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确认权。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及时做好征地补偿和安置保障工作。建立征地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减少征地工作中可能引发的矛盾,切实维护好被征地群众的切身利益。
六、市住建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