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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枣政办发〔2018〕20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枣司发〔2023〕29号规定,宣布失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区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我市城区工作且实际居住,户口不在本区(市)的人员。

二、外来务工人员凡在户口所在地有监护子女条件的,其子女应在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外来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子女条件,且在我市城区工作、已申领居住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在工作地为随迁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一)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投资经商,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 1 年以上,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区实际入住并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入学的,可与实际居住地辖区学校联系。如需转学的,应以学年为期限,于每年 8 月向实际居住地辖区学校提出申请,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接收学校要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转入进行登记,并在学籍上进行标注。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校接收为主,采取定点学校或相对就近入学的方式。各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五、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转学)时,须提供以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