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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0〕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征地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减控征地矛盾纠纷,落实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中的社会稳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和《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淄办发〔2013〕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类涉及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征地项目”),在申请征收前应当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未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申请征收。


第三条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区县辖区内的征地项目,在本区县政府的领导下,以征地项目所在镇(街道)为评估主体,在申报征地项目前负责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项目涉及多个镇(街道)的,由所涉及的镇(街道)分别组织本辖区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信访、公安等部门、单位以及征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村(居),实施本辖区内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区县自然资源部门在接收用地呈报材料前,对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申报用地单位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征地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要及时向所在区县的政法委报备。


第七条  各区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征地项目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经评估决定实施的征地项目及时开展建设用地报批。


第八条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征地项目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围绕评估事项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进行评估,分析、评估社会稳定风险以及风险程度和可控程度,包括:


(一)合法性。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申报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合理性。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和长远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可行性。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对群众要求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经过听证,措施是否完善,是否为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四)安全性。征地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已经筹集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是否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能否落实等。


(五)可控性。征地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实施征地项目是否会引起被征地农民、周边居民及相关权利人的严重不满,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矛盾隐患是否在可控范围内,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第九条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征地项目为评估对象,镇(街道)为评估主体,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建立专项档案,科学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启动风险评估程序,适时组织评估。


(二)充分听取意见。镇(街道)根据评估方案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准确把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应及心理动态。各地在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要同步做好排查化解工作。对群众争议较大且提出听证要求的征地项目,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组织听证,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风险预测资料。


(三)认真分析预测。围绕征收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分析,研判预测风险发生概率和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况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确定风险等级。按照征收项目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被征地农民、周边居民及相关权利人对项目持反对意见,且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的,为高风险;持反对意见且反应较为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个别反对意见为低风险。


(五)编制评估报告。镇(街道)综合意见建议、分析预测、风险等级等情况,形成征地社会稳定评估报告,并邀请相关专家和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以及征地项目所涉及群众代表等成立评估论证小组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论证结论。


(六)制定工作预案。通过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实施的征地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按照“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原则,加强预防,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保证征地项目顺利实施。


(七)做好后续评估。对经评估实施的征地项目,镇(街道)要全程跟踪做好后续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新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和项目顺利进行。对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各区县要暂停实施,及时调整。


第十条  风险评估等级为高风险的,应当作出不可实施的意见,或者调整决策方案,待风险等级降低到低风险后作出可实施的意见;存在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待风险等级降低到低风险后作出可实施的意见;存在低风险的,作出可实施的意见,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对符合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亟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重点项目,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社会稳定控制工作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附件: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样式)





附件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样式)


一、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征地项目名称、概况;征地项目实施单位;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情况,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征地项目的社会稳定影响分析


(一)合法性。1.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2.征地项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征地项目申报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合理性。1.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和长远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征地项目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3.征地项目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4.征地项目是否能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可行性。1.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2.对需要举行听证或群众要求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经过听证,措施是否完善,是否为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四)安全性。1.征地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2.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已经筹集落实。3.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是否到位。4.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能否落实等。


(五)可控性。1.征地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2.实施征地项目是否会引起被征地农民、周边居民及相关权利人的严重不满。3.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矛盾隐患是否在可控范围内。4.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