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自然资规〔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淄自然规划字〔2021〕19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自然规划发〔2022〕47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关于淄博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淄发[2018]48号)中明确规定:淄川、博山、周村、临淄各区分别组建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深化“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淄博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相关会议精神,现就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自4月1日起,淄川、博山、周村、临淄区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分别由各区自然资源局进行登记。请各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

二、原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原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分局分别使用的“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1)、(2)、(3)、(4)、(5)、(6)、(7)、(8)”停止使用。于2019年2月12日启用“淄博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淄博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2)、(3)、(4)、(5)、(6)、(7)、(8)、(9)”。

自4月1日起,淄川、博山、周村、临淄区的不动产登记发证不再加盖淄博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3)、(4)、(5)、(6),改为各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市局委托各区的淄博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3)、(4)、(5)、(6)同时停用,请专人交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张店分局使用淄博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和淄博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2),高新区分局、经开区分局、文昌湖分局使用的淄博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7)、(8)、(9)维持不变。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和淄博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2)、(7)、(8)、(9)及淄川、博山、周村、临淄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在《不动产登记审批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登记机构”栏加盖。

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将专用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只用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严禁挪作他用。对非法使用专用章的,将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为了便于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利用,4月1日之前各区(分)局不动产登记形成的档案,仍按照原规定整档后尽早移交市局。自4月1日起,各区(分)局形成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由各(分)局自行保管存档,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登记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管理、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

各区(分)局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提高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联系人:魏玲玲   电话:2225197)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