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7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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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817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资格审批事项后,各市要认真做好对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管理,严格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扣缴义务人要按照税务系统票证管理办法持税务登记和发票领用簿办理领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等手续。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日常检查,发现扣缴义务人发生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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