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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0〕5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06-28
注:补充规定废止。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大连市统计局发布的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各局如遇此类情况,应上报市局备案。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7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5-0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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