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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7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5-0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6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