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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市监规〔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1月4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 青市监规〔2022〕4号规定,自2022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学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学深圳、赶深圳”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了《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7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7日


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清单。对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下列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集贸市场开办者未建立市场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但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且发布药品广告的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
(五)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
(六)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 ;
(七)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规定,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二、下列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四)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十九)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一)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二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或使用繁体字,但不产生错误理解,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或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