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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0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3〕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全市住房保障相关工作,保障住房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2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登记号为ZBCR—2023—0020004。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0日】

淄政办字〔2019〕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淄政字〔2022〕111号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 月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17〕73号)和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类别标准


我市城镇居民(含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为以下几类:


Ⅰ类家庭: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Ⅱ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收入家庭;


Ⅲ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不高于80%的中低收入家庭;


Ⅳ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且不高于100%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以上家庭类别标准仅适用于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对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


二、申请标准


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申请条件:


(一)收入标准。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不超过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市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张店区43895元、淄川区39385元、博山区38305元、周村区37812元、临淄区43762元、桓台县40899元、高青县32069元、沂源县38624元、高新区44499元,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二)住房困难标准。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三)家庭财产标准。申请家庭的财产总值(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即: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数。


三、保障标准


住房保障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满足保障需求。


(一)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标准的保障家庭,根据家庭类别分层级差别化发放租赁补贴。


1.补贴标准。Ⅰ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Ⅱ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85%;Ⅲ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60%;Ⅳ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