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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政发〔2003〕1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规定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跨统筹地区调动,或者其所在单位跨统筹地区整建制转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未达到转入地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再要求其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