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2〕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14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机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4号
)转发给你们。凡外国银行在我省设立的分行,其由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亦按此文件规定缴纳印花税,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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