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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6〕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个问题涉及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认真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推进。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四日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列入我市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


二、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三、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执行新的工资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增加离退休(职)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人员依据离休时职务或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务层次,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省(部)级2500元,副省(部)级1800元,正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以下350元。


(二)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依据退休时职务或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层次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五、增加离退休(职)费的相关政策


(一)离退休人员的职务(职称)按离退休时职务(职称),以及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的职务为准。


(二)凡提高享受处(县)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除已明确正职的外,其余均按同级副职标准执行。


(三)1993年工改前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按180元;工作年限满25年至34年的按230元;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按275元增加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