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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办发〔2009〕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和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改善养老服务设施和条件,确保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优先得益,并由助困型向普惠型转变,建立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机制,逐步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整体水平。
到2012年,全市城乡新增机构养老床位1.2万张,床位总数达到3.3万张,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23张;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困难老年人达到1万人;市内四区社区普遍建有“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或“社区老年人娱乐室”,在自愿的独居老年人家中设立“社区养老互助点”4000个;三区五市镇(街道)普遍建有老年人服务中心,90%农村社区拥有老年人活动场所。
二、保障措施和扶持政策
(一)重点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
1.对市内四区居家养老的困难老年人给予购买养老服务。由市、区财政出资对市内四区60岁及以上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依靠)老人、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及城镇“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以下简称困难老年人)给予政府购买服务。其标准是:为生活半自理的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每人每月不少于45个小时;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每人每月不少于60个小时。市财政按每人每小时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2.对市内四区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给予补助。由市、区财政出资对市内四区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给予养老补助。其标准是:对生活半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500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700元。其中,市财政对生活半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50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450元,其余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二)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1.积极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配套设施建设,对市内四区新改扩建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娱乐室”,经验收达标,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标准是:三级规模(5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以下)、二级规模(15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以下)、一级规模(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助分别为3万元、7万元、20万元。
2.对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给予运营补助。对市内四区中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运营补助。其标准是:三级、二级、一级规模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娱乐室”,年补助分别为1万元、2万元和3万元;在社区独居老年人家中设立“社区养老互助点”,每处每月补助100元。市内四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运营补助。
(三)加快推进机构养老服务
1.对政府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开办补助。2012年前,由各区市政府通过投资新建或利用现有资源改建等方式,建设500张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处规模不低于200张床位,用于保障本辖区内低收入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市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其标准是:2010年前、2011年前、2012年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市财政分别按每张床位12000元、8000元、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确保收支平衡。
2.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开办补助。2012年前,市财政重点资助各区市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500张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处规模不低于200张床位,用于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市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其标准是:2010年前、2011年前、2012年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市财政分别按每张床位8000元、6000元、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3.对经民政部门审批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助。市民政、财政等部门每年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达标评定(镇和街道中心敬老院除外),对经审核评定服务质量高、收费价位低、服务设施好的中低档养老服务机构,每接收一位青岛户籍老年人,市财政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4.对经民政部门审批成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优惠待遇。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由供热企业负责配套至规划红线;免征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使用自来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暖气按民用价格标准收费;安装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减半收取,日常使用执行居民收费标准;对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慈善组织和政府部门向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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