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5〕19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7-31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2011年4月20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和《云南省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5〕6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4-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8]20号)规定,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规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通知略)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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