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人社发〔2020〕23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驻烟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3日
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载体建设,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
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 (
鲁人社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业创新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是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载体。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建设,不改变原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管理单位的指导。
第三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区和行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分期分批建设。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划;组织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交流,监督指导基地运行管理。
第五条 有关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是所推荐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对推荐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使用管理和检查考核,制定实施具有本地区、本行业特点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措施。
第六条 获准设立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是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管理规则,承担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善教学设施,提升培训能力,规范培训行为。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认真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格财务管理。
第八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及时完成分配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体现公益性,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应向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九条 设立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教育培训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三)能为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能满足规模化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能够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培训不少于1000名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设立、申报及认定。
(一)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二)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区市、市直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均可申报。为更好发挥基地示范引领作用,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将突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市等重点战略导向,优先从已经开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施教机构中遴选。
(三)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公布,并颁发“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
第三章 基地运行
第十二条 根据地区、部门和行业发展需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相应区域、领域和行业高层次、急需紧缺以及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承担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要求,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提出基地培训规划、课程设置等,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特别要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科研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形式包括:承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项工程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六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科研骨干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业务工作经验,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十八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