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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6〕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12月22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1年9月1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截至2022年6月)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5〕151号)和省《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 ( 鲁人社发〔2016〕1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意义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对人才资源的重要投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人才工作的日程,切实履行好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明确职责,理顺关系,逐步实现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全员培训、终身学习的目标。

二、健全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一)推进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建设。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及其他有利于提升综合素质的基本知识为主。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要在每年12月20日之前将继续教育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15日内,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培训人员花名册、考核成绩、结业证书等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临时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应提前10日将办班的时间、地点、培训人数、培训内容、课程安排等形成书面申请,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凡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自行办班的,不予承认继续教育学时(学分)。不具备办班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培训项目,培训考核合格后经用人单位建档备案,凭单位建档记录证明、结业证书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学时(学分)。

(二)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学时和继续教育方式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一个周期内没有修完规定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补足相应的学时。继续教育方式主要包括:

1、培训进修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2、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个人自学方式和自学项目需经用人单位认可并有考核结果)、单位统一安排自学、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考核档案,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考核档案的不予登记。

3、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

(三)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益。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外来调入人员,对其之前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确认。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损害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受继续教育权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专业技术人员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而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规定处理。

(四)健全继续教育登记、统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记录;同时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各级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承办本级委托人事代理的继续教育的培训组织、考核、登记等有关事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继续教育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健全继续教育服务体系

(一)大力推进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继续教育基地。对管理规范、运转良好、特色优势明显的继续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