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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青政发〔2021〕2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政府研究确定了《青岛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


一、积极应对大宗商品价格上涨


1.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使用国家计划指标,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2.2021年9月1日起,全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扩大税费优惠政策“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推行税收专家顾问与企业“一对一”直连服务模式;实施“一户一策”一揽子税费解决方案,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直达快享。(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3.畅通物流运输,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牵头单位:青岛海关)


4.加大汇率避险政策及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管理产品宣传推广力度,督促指导商业银行“一企一策”量身定制避险方案,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纳入辖内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明示贷款年化利率,降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5.加大城市更新投入,统筹6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建设。统筹安排1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供水、排水、供气、地下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大力支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统筹1.38亿元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支持卫生健康、应对人口老龄化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8.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处置及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9.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支持力度,市、区(市)两级财政给予奖补,2021年完成农村地区12万户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


三、着力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10.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且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1.将淡化海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费。(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大力支持新能源发展


12.加快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3.支持黄岛区、胶州市、莱西市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在试点区(市)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推动光伏发电就地就近消纳;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鼓励在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支持在交通场站、科研教育园区、物流仓储园区、工业园区、港区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自用加氢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壮大新经济


15.积极培育优势突出、辐射带动性强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强的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对具备一定资源优势、辐射带动潜力较大的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6.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7.开展千兆城市建设行动,扩大千兆光网覆盖范围,2021年年底前实现千兆接入能力覆盖县级以上城市所有住宅小区,达到千兆城市标准。加大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力度,2021年年底前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18.加快推进智慧社区(村)建设,对纳入2021年省支持建设的智慧社区(村),按照省相关标准予以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19.全面推进5G网络基站建设,对完成市政府2021年度5G基站建设目标的电信运营企业,每个新建开通并采取独立组网模式的基站(含共建共享基站)给予1万元补助,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5000万元。补助资金自2022年起分两年兑现,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20.鼓励广电和电信运营商加快“双千兆”传输网络建设,选取若干住宅小区试点建设4K应用示范小区,提升4K内容和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应用示范小区,按照运营商建设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


21.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载体培育支持力度,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支持经费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2.支持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执行险、被侵权损失险产品保险,市财政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23.依托区(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快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2021年,市级利用中央补助资金对验收合格的新建和改扩建设施,按照省定补贴标准进行补贴,支持建设冷藏保鲜设施23个。(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4.大力推动进村快递站点共享共用,根据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禀赋,积极推广符合本地需求的“快交、快邮、快快、快商、快销”合作进村模式,对2021年9月1日以后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由区(市)财政对建站新投入的监控和信息录入设备费用进行奖补,每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00元。(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各区、市政府)


25.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按照补贴后市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1年每单不超过0.3元、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的补贴区间,由区(市)财政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26.对我市评为“山东省新跨越民营企业”的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由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该政策与首次入选中国民营500强和山东省民营100强奖补政策、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收入倍增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原则执行。(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促进城乡居民增收


27.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8.深入开展大学生(含海外留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每年扶持3000名以上大学生在青创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9.根据困难群体就业情况,动态调整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对农村护路、管水、保洁、植树造林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岗位待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0.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1.依据2021年全市农民实际种粮面积,统筹中央资金向实际种粮农民分类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以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的增支影响,稳定种粮农民收入。(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2.对纳入青岛市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且当年实际新增工商资本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乡村振兴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工商资本年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33.市、区(市)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分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七、创优便捷政务服务


34.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比例超过80%,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开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双全双百”工程,将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单一事项集成为“一件事”,实行集成服务、并联审批。加强惠企政策优化集成,实现惠企政策智能精准推送。(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民营经济局)


35.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推广“电子卡包”,推动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执法检查等领域的纸质证明材料免提交。提升“一网通办”水平,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可网办率达到95%以上,可全程网办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


36.全面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精简落户手续,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7.对所有来青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端人才子女,就近就便安置到优质学校(幼儿园)就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38.安排专人及时办理来青参保、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等手续,提供从参保到就医购药“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全市所有符合省内“一卡通行”要求的定点医药机构全部开通医保个人账户省内“一卡通行”业务,实现门诊、住院省内和跨省联网结算。(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青岛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政策解释


1.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使用国家计划指标,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


服务对象:相关用地单位。


申报条件: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清单。


申报材料: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清单的文件。


实施程序:相关区市自然资源局上报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农转用征收材料,根据要求,使用国家计划指标。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处,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8389322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处)


2.内容概要:2021年9月1日起全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扩大税费优惠政策“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推行税收专家顾问与企业“一对一”直连服务模式;实施“一户一策”一揽子税费解决方案,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直达快享。


服务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申报材料: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契税税源明细表》,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纳税人身份证件;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实施程序:纳税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或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89(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3.内容概要:企业在属地海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服务对象:内陆地区外贸企业。


申报条件:内陆地区外贸企业根据自身需要申请,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


申报材料:按照转关申报要求办理。


实施程序:(1)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报关单;(2)经属地海关放行的报关单进入转关申报;(3)口岸海关核销转关信息,货物装船离港。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海关


联系电话:82955582(青岛海关)


4.内容概要(1):加大汇率避险政策及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管理产品宣传推广力度,督促指导商业银行“一企一策”量身定制避险方案,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


政策执行处室: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国际收支处,青岛银保监局


联系电话:80896505(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内容概要(2):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纳入辖内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明示贷款年化利率,降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


联系电话:80896813(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


5.内容概要:加大城市更新投入,统筹6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套设施建设。统筹安排1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供水、排水、供气、地下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85911100(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


6.大力支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统筹1.38亿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支持卫生健康、应对人口老龄化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1462(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7.内容概要(1):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服务对象:住房租赁企业。


申报条件: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申报材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实施程序:可通过青岛市税务局各区、市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税务局货劳处


联系电话:83931130(市税务局货劳处)


内容概要(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服务对象: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申报条件: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


申报材料:无。


实施程序: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修改房产税税源信息,增加减免税信息。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159(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8.内容概要: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处置及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


服务对象: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领域项目。重点支持领域包括:支持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城镇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公共机构节能减碳,重大绿色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设;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综合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


申报条件: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不得申报。


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3)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4)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5)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6)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7)项目融资方案,包括项目的融资主体、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8)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9)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实施程序:(1)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市)发展改革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2)区(市)发展改革局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3)市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主要建设内容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已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4)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的备选项目,汇总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步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发展改革委资源环境处


联系电话:85912444(市发展改革委资源环境处)


9.内容概要: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支持力度,市、区(市)两级财政给予奖补,2021年完成农村地区12万户建设任务。


服务对象: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农村居民。


申报条件:根据《青岛市2021年冬季清洁取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并完成年度清洁取暖改造。


申报材料:区(市)2021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竣工台账、奖补资金确认表及相关档案材料。


实施程序:青岛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各七个涉农区(市)科学有序开展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做好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农村清洁取暖建设奖补资金申报、清算、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区(市)清洁取暖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实施,确保奖补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日常质量安全监管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2)年度工程建设任务结束后,各区(市)清洁取暖主管部门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18〕50号)文件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后相关台账经区(市)政府盖章确认后及时报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3)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根据上报资料委托第三方开展暗访核查,市财政根据核查结果对奖补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并拨付相应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85723755(青岛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


10.内容概要: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且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服务对象: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


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2)政策有效期内取得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项目;(3)药品类型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或新兽药(《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新药),包含原料药和创新辅料;(4)原料药和创新辅料已批准在上市制剂使用。


申报材料:(1)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2)《药品注册批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材料;(3)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信息公示平台相关材料;(4)投资协议、实际投资等材料;(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与政策有效期内取得注册批件的药品生产相关的投资,包括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资。对生产厂房的投资补助不超过总补助金额的30%。


实施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指南,企业自行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市)初审、市级审核、社会公示等,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预算批复后拨付奖补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物医药产业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265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物医药产业处)


11.内容概要:将淡化海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费。


服务对象:海水淡化项目。


申报条件:青岛海水淡化项目执行两部制电价。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项目立项批复,海水淡化工艺说明,供电方案答复,承诺书。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向青岛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初审后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请示,批复后电网企业落实相关电价政策。


政策解释处室: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市水务管理局


联系电话:85911410(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12.内容概要:加快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服务对象: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申报条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申报材料:(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5)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6)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实施程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29(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13.内容概要:支持莱西市、胶州市、黄岛区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试点区(市)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在试点区(市)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推动光伏发电就地就近消纳;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发展改革委基础处、市发展改革委运行处


联系电话:85911106(市发展改革委基础处)、85913137(市发展改革委运行处)


14.内容概要: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鼓励在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支持在交通场站、科研教育园区、物流仓储园区、工业园区、港区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自用加氢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


服务对象:汽车加氢站,汽车加氢站与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合建站(含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


申报条件:符合全市氢能产业发展和汽车加氢站发展规划、全市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申报材料:(1)对新增用地项目,提报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2)对利用自有用地改扩建加氢设施,未涉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须提报申请材料。


实施程序:(1)新增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对符合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要求并在城市控制性规划中落实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出让方式办理相关规划手续;(2)现有汽车加油(气)站、充电站利用自有土地改扩建加氢设施,或者企业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内利用自有土地建设自用的汽车加氢设施(不对社会开放),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无需另行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相关手续。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处,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6620011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处),6620017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8563537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北分局),6608835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沧分局),8803610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崂山分局),8775804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阳分局),6696686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8676897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前湾保税港区分局)


15.内容概要:积极培育优势突出、辐射带动性强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强的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对具备一定资源优势、辐射带动潜力较大的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服务对象:面向青岛市全域数字经济园区,包括数字产业化园区(产业集聚类)、产业数字化园区(应用示范类)。


申报条件:入选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或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


申报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和评估结果文件。


实施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和评估结果文件,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预算拨付后,拨付奖补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产业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289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产业处)


16.内容概要: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


实施程序:无需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处,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387238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处)


17.开展千兆城市建设行动,扩大千兆光网覆盖范围,2021年年底前实现千兆接入能力覆盖县级以上城市所有住宅小区,达到千兆城市标准。加大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力度,2021年年底前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服务对象:中小企业。


申报条件:无需申报。


申报材料:无


实施程序:电信运营企业主动为中小企业降费。


18.内容概要:加快推进智慧社区(村居)建设,对纳入2021年省支持建设的智慧社区(村居),按照省相关标准予以奖补。


服务对象:青岛市纳入2021年省支持建设的智慧社区(村居)。


申报条件:根据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公布省级支持建设的智慧社区(村居)名单的通知》(鲁数字〔2021〕9号),纳入“省级支持建设的智慧社区(村居)名单”的智慧社区(村居)。


申报材料:无。


实施程序:财政资金到位后,按照纳入“省级支持建设的智慧社区(村居)名单”向社区(村居)所在区(市)拨付奖补资金。建设完成后,由社区(村居)所在区(市)进行绩效评价,并报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数据局)备案。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大数据局发展规划处


联系电话:85912176(市大数据局发展规划处)


19.内容概要:全面推进5G网络基站建设,对完成市政府2021年度5G基站建设目标的电信运营企业,每个新建开通并采取独立组网模式的基站(含共建共享基站)给予1万元补助,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5000万元。补助资金自2022年起分两年兑现,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服务对象:青岛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是国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青岛市分公司;(2)申报单位已完成市政府确定的2021年度5G基站建设目标【《关于开展青岛市创建千兆城市“百日会战”攻坚行动的通知》(青通管联〔2021〕3号)要求,今年5G基站开通建设目标任务10000个,其中,联通公司完成开通3000个,移动公司完成开通5000个,电信公司完成开通2000个】;(3)申请给予补贴的5G基站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并开通的采取独立组网模式的基站或共建共享基站。


申报材料:(1)国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2021年度5G基站建设计划(省级公司批复下达的建设计划红头文件);(2)年度5G基站建设及开通清单(按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原黄岛区、原胶南市、城阳区、高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12个区域提供);(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4)年度建设基站真实性及验收通过承诺书(附模板),并提供其中10%的5G基站验收记录。


实施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指南,企业自行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市)初审、市级审核、社会公示等,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预算批复后拨付奖补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市财政局、市通信管理局


联系电话:8591308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


20.内容概要:鼓励广电和电信运营商加快“双千兆”传输网络建设,选取若干住宅小区试点建设4K应用示范小区,提升4K内容和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应用示范小区,按照运营商建设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


服务对象:国有基础电信业务运营企业青岛市分公司。


申报条件:详见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配套实施细则)。


申报材料:详见《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配套实施细则。


实施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申报指南,企业自行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市)初审、市级审核、社会公示等,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预算批复后拨付奖补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处,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


联系电话:8591337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处)


21.内容概要(1):对新获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服务对象: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获批单位。


申报条件:已获得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批复建设文件。


申报材料: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批复文件。


实施程序:获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单位向市科技局申请奖励,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结合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科技局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处


联系电话:85911341(市科技局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处)


内容概要(2):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支持经费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服务对象:国家重点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


申报条件: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可以申报1000万元奖励;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可以申报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


申报材料:国家批复文件;市科技局绩效评估结果。


实施程序: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为优秀市重点实验室的补助资金额列入财政预算,按程序下达科技计划。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


联系电话:85911053(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


内容概要(3):对新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服务对象: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材料:批复文件。


实施程序:收到批复文件后,经局党组会研究,按程序列入预算、拨付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重大专项处


联系电话:85911332(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重大专项处)


22.内容概要:支持企业投保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产品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资助(以万元计,不足1万元的不予资助),同一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同一件专利同一险种只资助一次。


服务对象:相关企业。


申报条件:(1)属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2)未被纳入失信记录,未有行政处罚记录;(3)企业为投保专利的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人,投保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在投保时无正在发生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


申报材料:依据《申报指南》,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书;(2)投保专利相关权属文件以及专利保险保单;(3)专利保险保单缴费,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等材料。


实施程序: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资助(以万元计,不足1万元的不予资助),同一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同一件专利同一险种只资助一次。经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年度项目;纳入年度预算,兑现资助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联系电话:8288191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23.内容概要:依托区(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及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快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2021年,市级利用中央补助资金对验收合格的新建和改扩建设施,按照省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支持建设冷藏保鲜设施23个。


服务对象:申报主体限定为区(市)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区(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及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申报条件:支持冷藏的产品种类为蔬菜、水果,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不包括粮食、畜产品、水产品)。支持建设的类型为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县级以上示范证明、发票、符合要求的土地手续、申报表、当年建成的证明材料等。


实施程序:项目申报(经营主体)——项目审核(区市农业农村局)——项目核查(区市农业农村局,贯穿项目全流程,对不再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随时取消资格,收回补贴)——项目抽查(市农业农村局,贯穿项目全流程,对不再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要求区市农业农村局随时取消资格,收回补贴)——项目验收(区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公示(区市农业农村局)——补贴发放(区市农业农村局、区市财政局)。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农业农村局市场配置促进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66999687(市农业农村局市场配置促进处)


24.内容概要:大力推动进村快递站点共享共用,各区(市)根据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禀赋,积极推广符合本地需求的“快交、快邮、快快、快商、快销”合作进村模式,对2021年9月1日以后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由区(市)财政对建站新投入的监控和信息录入设备费用进行奖补,每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00元。


服务对象:邮政、快递企业。


申报条件:(1)在乡镇或行政村具有固定服务场所;(2)已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3)3家以上寄递品牌进驻,且稳定运营1年以上。


申报材料:(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材料;(3)网点服务1年以上的系统数据材料;(4)场地设备照片及购置发票;(5)其他。


实施程序:(1)开办企业向市邮政管理局申报初审;(2)市邮政管理局初审合格后由区(市)财政局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由各区(市)财政局对申请对象予以补贴。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邮政管理局办公室、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联系电话:68860362(市邮政管理局办公室)、68860387(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25.内容概要: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按照补贴后市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1年每单不超过0.3元、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的补贴区间,由区(市)财政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


服务对象:邮政、快递企业。


申报条件:(1)在乡镇或行政村具有快递服务固定场所;(2)已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3)为行政村用户提供寄递服务。


申报材料:(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材料;(3)快递业务系统投递数据;(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