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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t废止k 成文日期:2022-3-24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
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的公告
》 (
2022年第15号
)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
免征增值税
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
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 (
财税〔2018〕33号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
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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