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8〕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枣政办字〔2019〕41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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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15〕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地下综合管廊以及入廊管线的建设、日常维护运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是指修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燃气、热力、供水、排水、城市照明、交通信号等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保障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系统等。
第四条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辖区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工程的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协调管线入廊。
城市管理部门是地下综合管廊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综合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
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综合管廊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地下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工作,承担运营管理主体责任。
地下管线单位负责所属产权管线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推行地下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九条 鼓励地下综合管廊科技研发和创新。鼓励在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应急防灾等工作中应用精确测控、示踪标识、无损探测与修复、非开挖、物联网监测和隐患事故预警等先进技术。
第二章 管廊建设
第十条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编制专项规划,与城市道路、新区建设、旧城更新、片区改造、河道治理、轨道交通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等同步进行。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十一条 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时应当兼顾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同步实施,管廊内附属设施及两侧支架应当与管廊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编制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和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地下管线单位意见。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当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建设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符合入廊条件的新建管线必须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四条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