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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16〕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20〕53号规定,保留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深化教育领域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试行)》 ( 甘政发〔2016〕4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明确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民办教育事业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扩大教育资源,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具有重要作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有效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发展民办教育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健全扶持和激励机制,完善管理措施,改善发展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支持民办学校(含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下同)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升办学品质与声誉,努力打造一批规模适度、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良好的优质民办学校,实现民办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


二、拓宽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教育


(三)鼓励多种形式兴办民办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独立、合作举办民办学校。鼓励区域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通过独资或合资参与我市民办教育发展,逐步形成多元投资、多元办学、公办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四)重点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结合我市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现状,重点支持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举办民办幼儿园,扶持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以满足社会各方面需求。探索公建民营幼儿园发展模式,走集团化发展之路,进一步深化“划片帮扶、抱团发展”战略,以公办园带动民办园推动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五)支持发展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支持社会力量进入义务教育领域、依托名校举办民办学校。鼓励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建立支援协作关系,开展交流合作,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六)引导民间资金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满足不同人群多样化学习培训需求,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建设。指导各类培训机构适时、适度发展,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三、落实措施,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七)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从201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后每年依地方财力情况予以保障。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对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以及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教育部门拟定,财政、发改等部门配合共同实施。


(八)切实保护民办学校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财产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九)严格落实民办学校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地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地的或者不再举办民办学校,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按原价收回。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各种税收减免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业务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为教师缴纳“五险一金”,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及福利,建立民办教师定期体检制度。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学生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评奖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和财务。各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按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招生标准和招生方式。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


(十二)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扶持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将民办学校教师培养纳入全市师资培养规划,为民办教师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习机会。强化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能力素质培训,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优质师资作用,有计划选派骨干教师进驻民办园指导保教工作、承担民办幼儿师资培训。


(十三)支持民办学校特色发展。鼓励和支持优质的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创建特色学校,培育自身品牌。对创建等级学校和特色学校的民办学校要加大扶持和奖励的力度。


四、依法管理,推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


(十四)明确审批和管理权限。民办学校(幼儿园)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民办学校的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民办非学历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市人社局审批,并抄送市教育局备案。市民政局负责对民办学校进行登记管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各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服务与监督。


(十五)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要严格执行课程方案,认真遵循教育规律,科学落实教学内容。坚持依法诚信办学,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地点、类型、层次组织招生与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