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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试行)
甘政发〔2016〕4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民办教育在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支持鼓励民办教育发展,落实民办学校(含民办培训学校等教育机构,下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二、民办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

  (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重要作用,实现民办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

  (二)发展方向。加强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不断健全和完善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和法规,通过政府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探索民办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的体制和培养模式,发挥其在促进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化、多样化发展中的作用。积极发展民办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办学层次和水平。保持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规模稳定,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引导和规范发展紧缺类、实用型民办非学历教育,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发展服务平台,逐步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三、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要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专项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从甘肃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建立基金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和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并成立相应的基金会。基金会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接受和管理捐赠资金,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鼓励民办学校利用受赠资金和办学结余建立基金会,专项用于学校创新发展,建立风险防范资金。鼓励社会捐赠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对捐助民办教育发展有影响力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

  (三)拓宽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的途径和领域。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领域。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积极鼓励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和科研成果。鼓励民办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教育资源共享,降低办学成本,提高教育质量。鼓励省内外优质学校与我省民办学校建立支援协作关系,开展交流与合作。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四)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评估后、于批准之日起1年内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落实税费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民办教育的促进作用,吸引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民办教育领域。民办幼儿园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价。对符合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条件的,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民办学校自有的用于教学、科研的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承受的房屋和土地免征契税。

  (六)支持合理用地。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捐资举办者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营利性)学校应当在公益事业用地计划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不得改变教育用地性质;民办学校停办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原批准用地的政府依法收回。

  (七)落实办学自主权。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同时,民办学校要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实施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课程规定标准的,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八)落实招生自主权。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支持民办学校参与招生制度改革,年度增量招生计划向办学条件优良、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倾斜。开展以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面向社会自主招生。鼓励民办学校进行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衔接模式、中高职和本科衔接模式创新实践。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超计划招生、招生秩序不规范的民办高校,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对违规招生的民办高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之前须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取得广告备案号后方可刊发。

  (九)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定、骨干教师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强化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能力素质培训。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计划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

  (十)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

  四、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一)明确审批管理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民办学校的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民办专修(进修)的院校、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他部门不得审批任何形式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二)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进行登记管理。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学校、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教育机构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在规定时限内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优化人员构成,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制度,民办学校董事(理事)名单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完善民办学校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选好配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

  (四)依法规范办学。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完善民办教育进入与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的设置,要符合区域内学校布局规划的要求,执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民办学校要健全党团组织,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教代会和职代会的民主决策和监督保障作用。要完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要完善校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坚持依法诚信办学,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开展招生工作和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课程设置方案;民办学校要按照审批范围、等级规范办学。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和财务管理机构,聘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财务审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凡是政府划拨以及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形成的资产,均要上交并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管理,同时要留足偿还债务、安置学生以及教职工工资、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终止办学的学校必须对在校生进行妥善安置,并进行财务清算,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及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