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废止】
青政字〔20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青政字〔2020〕1号)规定,全文废止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配置农业资源,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当前,我市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迅速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推进现代农业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有利时机,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积极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步伐。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为目标,积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到2012年,全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总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达到15%左右;到2015年,全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总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三)基本原则。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引导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充分尊重农户的主体地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强迫流转,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提高流转土地的经济效益。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分类指导,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序推进。
三、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是推动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和条件。
(一)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是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基础和前提。要妥善解决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遗留问题,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2011年底前,各区市要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工作,确保承包合同、证书、地块、面积“四到户”。
(二)创新土地流转方式。一是大力推行委托代理制。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协调和中介服务作用,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由农户签订委托书,授权委托村集体代理土地流转事宜,提高土地流转效率。二是积极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或对外发包、租赁、股份合作经营,土地收益实行按股保底分红。三是积极探索试行土地信托制。有条件的镇(街道),可组建土地银行或土地信托中心,接受农民自愿“存”入的土地(经营权),支付相应“利息”,再将土地(经营权)“贷”给有需求的经营主体。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强化功能,加强土地流转的指导和服务。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服务平台,开展供求信息发布、土地流转储备、委托流转等服务。2011年内,五市要各选择2至3处、三区各选择1处有条件的镇(街道)建立有固定交易场所的土地流转市场。
(四)加强土地流转价格指导,保护农民土地收益。各区市要根据不同产业和不同片区制定好指导价,形成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自然增长机制,保护农民土地收益。
(五)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实行流转管理的合同制和备案制,完善流转登记和档案资料的信息化管理。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2011年底前,各区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培育多种市场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各级要大力培育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创新经营模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专业大户模式。专业大户模式是当前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要积极引导农村的科技户、种田能手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自然人,通过租赁和转包的方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开展规模经营。
(二)家庭农场模式。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通过租赁和转包等形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新型经营组织。家庭农场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农业发展主体,也是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重要模式。要积极引导农村的科技户兴办家庭农场,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专业大户向家庭农场转型升级。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形式。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加快发展“生产在户,服务在社”的规模经营发展模式,加快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产品竞争力强、品牌信誉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合作社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的能力。
(四)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规模化经营。入股土地统一整治后,可以由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也可以采取租赁和股份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本村和外地的专业大户、种植能手、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投资经营土地,对流转收益按股实行保底分红。
(五)委托经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户将所承包的耕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经营,在农资采购、农事操作、技术措施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实行委托管理,经营效益按委托协议据实返还农户。
(六)农业龙头企业办基地模式。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大宗农产品生产,带动农民增收。
五、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引导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种田大户兴办家庭农场;支持区市、镇(街道)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服务;鼓励土地流转机制创新。具体补助或奖励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区市财政每年也应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