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淄建发〔2021〕237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建发〔2023〕102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6年6月6日
配置和建设标准要求
附件
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
和建设标准要求
序号 |
类别 |
居住区分级 |
设施名称 |
规划配置 |
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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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规模 |
服务内容 |
设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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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²) |
用地面积(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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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区服务设施 |
五分钟生活圈 |
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 |
600~1000 |
500~800 |
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含社区服务大厅、警务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居民活动用房,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等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设置要求:每百户不少于30㎡; |
社区服务设施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等应当满足《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2014〕72号)、《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级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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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 设施 |
五分钟生活圈 |
幼儿园 |
3150~4550 |
5240~7580 |
保教3周岁~6周岁的学龄前的儿童 |
(1)应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宜设置于可遮挡冬季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 |
(1)幼儿园应当安排在首期项目建设; |
3 |
养老 设施 |
五分钟生活圈 |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
350~750 |
- |
老年人日托服务,包括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等应当满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的要求 |
4 |
文化 设施 |
五分钟生活圈 |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 |
250~1200 |
400~800 |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可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的场所 |
(1)宜结合或靠近公共绿地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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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体育 设施 |
五分钟生活圈 |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
- |
770~1310 |
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或同等规模的球类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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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五分钟生活圈 |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 |
150~750 |
健身场所,含广场舞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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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居住街坊 |
室外健身器械 |
- |
- |
器械健身和其他简单运动设施 |
(1)宜结合绿地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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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
- |
170~450 |
儿童活动及老年人休憩设施 |
(1)宜结合集中绿地设置,并宜设置休憩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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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卫生健康设施 |
五分钟生活圈 |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含托儿所) |
- |
- |
服务0周岁~3周岁的婴幼儿 |
(1)应设于阳光充足、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宜设置于可挡冬季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 |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含托儿所)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应当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的要求。 |
10 |
五分钟生活圈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120~270 |
- |
预防、医疗、计生等服务 |
(1)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宜设置社区卫生站加以补充; |
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等应当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第五章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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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商业服务设施 |
五分钟生活圈 |
小超市 |
- |
- |
居民日常生活用品销售 |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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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居住街坊 |
便利店 |
50~100 |
- |
居民日常生活用品销售 |
1000人~3000人设置1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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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居住街坊 |
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 |
- |
- |
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可接收邮件和快件的设施或场所 |
(1)应结合物业管理设施或在居住街坊内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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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 |
居住街坊 |
物业管理用房 |
- |
- |
物业管理服务 |
(1)宜独立且相对集中配置,方便服务业主; |
(1)地面以上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暖、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预留通信、网络、安保预警等端口; |
15 |
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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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街坊 |
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 |
- |
应当满足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鲁建标字〔2010〕26号)相关规划设置要求 |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应当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的要求。 |
16 |
居住街坊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 |
- |
(1)宜设置于居住街坊出入口附近;并按照每套住宅配建1辆~2辆配置;停车场面积按照0.8㎡/辆~1.2㎡/辆配置,停车库面积按照1.5㎡/辆~1.8㎡/辆配置;新建居住街坊应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并应配置充电控制设施; (2)应当满足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鲁建标字〔2010〕26号)相关规划设置要求。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应当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