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兰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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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间进度 |
一、主要任务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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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服务业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专项规划,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发展。 |
市民政局 |
市发改委 |
2016年出台具体措施 |
2 |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将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全部纳入政府供养范围,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对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给予相应的服务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
市财政局 |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老龄办 各县区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 |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住宅建筑面积,按300:1的标准在一楼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市规划局 |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建设局 市房产局 市国资委 各县区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4 |
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下的,所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区政府在区域内整合后统筹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县区政府要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
各县区政府 |
市民政局 市规划局 市房产局 |
持续实施 |
5 |
启动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支持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养老机构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推进坡道、电梯、扶手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使养老服务设施更加适合老年人的生活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需要。 |
市建设局 |
高新区管委会 经济区管委会 市规划局 市残联 城投公司 国投公司 轨道公司 |
2015年12月底前启动实施 |
6 |
推动有条件的公办机构试点开展“公办民营”、“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等运营模式,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民生”的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低收入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
市民政局 |
市发改委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7 |
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加强为老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落实国家关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 |
市人社局 |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8 |
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中级证书,在本市养老机构、专门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中连续服务时间满3年的护理员、专业服务人员(含外地户籍),满足当地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市房产局 |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9 |
支持高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
市教育局 |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卫计委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0 |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精神,制定出台我市实施意见。 |
市老龄办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文广局 市体育局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1 |
逐步实行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 |
市交通委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老龄办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2 |
重视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推动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定时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开展适合农村老年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
市文广局 市体育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老龄办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13 |
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
市司法局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14 |
依托虚拟养老院信息平台,以现代通讯、智能呼叫、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为技术支撑,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和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
市民政局 |
市发改委 市人社局 市商务局 市老龄办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2015年7月启动实施 |
15 |
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按照资源整合、就近便利、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利用现有的日间照料中心及辅助设施,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服务机构,优先为有需求的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娱乐等基本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照护等定制服务。 |
市民政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文广局 市体育局 市卫计委 市老龄办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16 |
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基金,探索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联营、参股、租赁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冠名捐建。 |
市民政局 |
市商务局 市经合局 市工商局 |
持续实施 |
17 |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支持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设施专业化、服务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功能多样化的养老机构。鼓励个人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兴办家庭化、个性化的托老所。将成熟可行的养老服务项目列入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项目名录,积极引进外省市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18 |
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要发挥社会组织和评估机构在养老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开展精神慰藉、咨询评估、培训教育、第三方认证以及法律咨询等服务。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推动发展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
市民政局 |
市老龄办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19 |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场所,具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要设置卫生医疗所,并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
市卫计委 |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0 |
加快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中心项目建设,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市民政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卫计委 |
2015年7月起实施 |
21 |
提升医疗机构养老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采取医疗养老一体化管理、单独核算的模式,支持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护理院或增设老年护理床位。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慢性疾病管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中医药保健等服务,为高龄、瘫痪、慢性病、重症、行走不便、临终关怀老年人提供家庭上门契约服务。 |
市卫计委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22 |
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
市商务局 |
市民政局 市文广局 市卫计委 市工商局 |
持续实施 |
23 |
培育老年旅游市场,开发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丝绸之路”旅游等项目。 |
市旅游局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24 |
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
市工商局 |
市民政局 市商务局 市质监局 市老龄办 |
持续实施 |
二、扶持政策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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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保障养老用地需求,根据辖区老年人口比例,在交通便利、医疗资源方便、环境适宜老年人居住的区域储备养老服务用地。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要考虑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按计划分步落实,每年至少安排新建2000张养老机构床位所需的储备土地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
市规划局 |
市国土局 市建设局 市房产局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6 |
公益性养老机构所用土地,由县区政府完成拆迁后依法划拨,以竞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 |
市国土局 |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7 |
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自用车辆免征车船税;符合条件的养老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
市地税局 |
市财政局 市工信委 市国资委 市商务局 市工商局 市国税局 |
持续实施 |
28 |
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按程序报批后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人防建设费、绿化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 |
市财政局 |
各执行收费单位 |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9 |
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市物价部门协调省物价部门落实有关收费项目。 |
市物价局 |
市发改委 兰州新区 各县区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0 |
加大政府财政支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对我市养老服务业的扶持资金。市、县(区)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从2015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列支5000万元用于养老公共服务,并建立每年不低于10%的自然增长机制。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要按照市区4:6的比例配套,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兰州新区要按照市区县6:4的比例配套。市、县(区)两级要将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
市财政局 |
市民政局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31 |
实施公益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补贴,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15年起新建(扩建)的养老机构,自建用房的按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每张补贴1万元(含配套省级补贴资金),租赁用房租期在5年以上的按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每张一次性补贴5000元(含配套省级补贴资金)。社会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补贴。 |
市财政局 |
市民政局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32 |
实行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运营补贴,对2012年至2014年已建成验收合格投入运营的272个城乡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经费进行补贴,其中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每年补贴2万元,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每年补贴1万元,从2015年起列入市财政预算。2015年后建成的经市财政、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
市财政局 |
市民政局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33 |
提高老年人的保险保障水平,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明确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缴纳保险费的比例,鼓励入住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责任保险,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购买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保险给予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34 |
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甘民发〔2013〕189号)等相关规定设立许可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支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促进养老服务行业自律规范发展。 |
市民政局 |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35 |
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建立全市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科学详实的基础数据。 |
市统计局 |
市民政局 市老龄办 兰州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三、组织领导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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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大力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在社会服务窗口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适时表彰命名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和“孝亲敬老”模范个人,及时宣传助老为乐的好人好事,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市老龄办 |
市文明办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37 |
加强督促检查。 |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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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